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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第2页)

黛姐的声音说:“我们开始提倡废除死刑,我们发现这是一个国际级的活动。好多国家的领导人都支持废除死刑。我们碰到的上流人士不再像以前那样一看到我们就摆臭脸,他们都满脸笑容,把我们当成同志。

“他以为这是他多年来的努力终于被看见的证明,以为这是他应得的,他拒绝承认这只是因为他支持那些人支持的东西。他跟越过大洋过来的世界专家握手,他认识在全世界范围工作的社运人士,他加入了一个对全世界都有巨大影响力的组织!”

他不再属于没有记者想报道的小人物。他成了对世界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运动的一部分。

“他办讲座、开影展、翻译能为废除死刑佐证的书、拿那些人的经费到处办活动,却故意不看,以前最感激我们的平民,现在讨厌我们了。以前他对着吃香喝辣的政府官员说:‘你们都是利益熏心的垃圾。’现在他对着家人被杀,哀恸的人说:‘你们都是充满仇恨的暴力狂。’

“每一次他被民众骂,他就说自己是无私的,所以是对的,但他却无法放弃自己‘世界级运动社运人士’的身份,想要被认同难道不算是一种欲望?认为自己很重要难道不算一种满足?”

黛姐接着讲到对本国而言堪称废除死刑运动关键的案件,对他们造成什么影响。

虽然本国也跟许多国家一样诉求司法独立,不过那只意味着不管民众怎么游行抗议,都无法改变法官的判决。至于那些跟法官平常就是好朋友的人,要在吃饭聊天的时候改变法官整个人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他的判决,并没有关系。更进一步直接控制整个法律系的教学内容,让每一个法律人的价值观都被操弄,完全与社会脱节,就更没有关系了。先让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坐上司法界高位,再让他施压要求底下的人不得求处或判决死刑,更是绝对的没有关系。

有法官就跟国外废除死刑团体的超级大人物开心合影,没有人能质疑他的判决是否会因此受影响——非常明显,完全被影响透彻了。

由于一般来说不分哪个国家,法官通常都属于上流社会,从社会底层爬上去的法官要不是少数,就是爬上去以后就忘了自己的出身。上流阶层只跟上流阶层来往,不会跟老百姓一起吃饭聊天,所以司法独立的结果就是人民的意见在司法系统里消失,由上流社会的专断取代。

有着“世界级社会运动”这面好看招牌的废除死刑运动,在各国大人物的“保证够上流”加持下,渗透了法院。由于上流人士也会努力只让跟自己一样爱吃饭聊天的上流人士往上升迁,把坚持站在老百姓那一边的人压在司法系统底层,所以越是高等的法院被渗透得越彻底,抽签抽到支持废除死刑法官的概率也越高。

为了避免严重的误判,判处死刑后并不会一审就定谳,都会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支持废死的法官最多的地方。

于是有一连串残忍的杀人犯,依照提倡废除死刑者所推广的“无罪推定”、“罪疑惟轻”原则,以有点理智就无法认同的理由免于死刑。

像是入室窃盗杀死屋主少妇,不但数度折返掠夺财物、意图盗领存款,还性侵尸体并烹煮毁尸,最高法院法官判免死的理由是他的奸尸行为证明他(虽然有女友还是)爱着(和他之间的关系只能说是单方面被骚扰的陌生人的)被害人……不禁让人怀疑,要是没有奸尸,犯罪过程不那么非人一点,法官是否反而会判得比较重?

对于“犯人深具悔意所以给其自新机会”的标准,从原本的“取得被害者家属原谅”,变成“取得法官原谅”。只要在法官面前有(对着法官向不可能出庭的被害人)道歉,就算一出法院大门就立刻羞辱死者,也没有关系。这样法官还认为太严格,已经变成了只要是活人,就算当庭恐吓要杀光幸存者也无所谓,一律都有悔意。法官认为他可能会在未来突然懊悔,所以要默认他懊悔了。至于法官是否要负责保证他未来绝对没有机会实现他的恐吓?那是社会的责任,不是法官要负责的事。

由于蓄意杀人是本国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法官改变了能认定是蓄意杀人的基准。只要有理由,不管那个理由是什么,都算成是非蓄意杀人。比方说因为不想被警察抓到所以拿枪射击倒地警察的头,这是为了拒捕才杀人,不是为了杀人。比方说因为强奸被害者时被害者挣扎,于是勒死被害人弃尸荒郊,这是因为怕被发现才杀人,不是为了杀人。比方说……可以想见,就算是因为想试试杀人的感觉所以杀人,也不是蓄意杀人,而是为了想体验刺激才杀人。

由于情节重大也是判死刑的要件之一,所以虽然犯罪率没有下降,国民夜不安寝,各种惨无人道的事情一再发生,本国在判决书上被称为“情节重大”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减少。

由于智能障碍是减轻刑度的可行理由之一,所以虽然众多杀人犯即使事前有做出规划,能够正确使用工具,诱骗被害人到无法求援的地点动手,事后能和警方斗智脱罪,准确评估风险损益选择要犯的法条,本国在判决书上被肯定为“有智能障碍”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增加。精神失常同上。

有个杀死两名女童的杀人犯以精神失常为由减刑,坐牢和强制治疗加起来不到八年,随即恢复完全的自由身。然后他再以“招募员工,限女性”的手法诱骗女人前来,再次下手杀人。这次仍被判断是精神失常才杀人,不判死刑。

假如前列避免判死刑的方法全都不管用,杀人犯还是被判死了,最高法院还可以想法设法挑检察官的毛病,借口有“足以影响量刑的瑕疵”,让案件更审。比方说,要求检察官查清楚,这个犯人是在拿走财物之前就想杀死被害人呢?还是之后?要是又判死了,下次就要求检察官查清楚,这个犯人用了哑铃和电磁炉砸被害者的头,到底是哪一个砸死人的呢?要是又判死了,再来要求检察官查,偷走的财物里有没有身份证和提款卡呢?再来要求检察官查清楚,窃盗和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民间出现了各种打油诗。“一审死刑,二审减半,三审猪脚面线。”猪脚面线是民间习俗在大难过后,平安无事时吃的。

即使成功闯过重重难关死刑定谳,由于世界各大“先进”国都要求废除死刑,一面说绝对不会施压干涉他国内政,一面说不废除死刑就要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加以打压,所以死刑犯都好好的以纳税人的钱养在牢房里。政府技术性废除死刑。

那是废除死刑运动在本国最为成功的时光。国内虽然存在着反对者,且多数民意站在反对那边,不过对政策的影响力远远不及支持废除死刑方。

然后就发生了那起案件。

一个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想说去吃牢饭好了,决定犯罪。

这在本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经常有人想吃牢饭所以故意犯罪,过年前这种情况尤其多。他们会跑去抢劫商店,手上拿刀,看起来却只像是打算切水果,毫无杀气。因为目的是吃牢饭,也不会抢多少钱。有人抢到香烟跟零嘴就满足了。有人抢劫时先向店员道歉,店员看他如此和善,根本不觉得有必要报警,于是他只能自己去警察局自首。过去这些案件都不会有人因此流血。

而在那起案件里,犯人用玩具引诱十岁男童到无人的地方,然后一刀割断孩子的喉咙。一个无辜的孩子就这么死了。

那只是个普通老百姓家里普通的孩子,家长需要为了养活孩子努力工作,而他还需要更多时间长大。像这样的孩子,不可能需要为这个犯人曾经经历过的任何痛苦负责,也不可能需要为这个社会任何不公不义的一面负责。

犯人被捕时说:“反正现在杀一、二个人不会判死刑,我吃一辈子牢饭就好。”这种杀人理由,在本国废死运动兴盛(于上流社会)之前,不止闻所未闻,根本无法想象。

后来一审判决出来,法官认定他是弱势的一方,他没有工作是社会害的,他杀害孩子是有理由的。于是他连死刑都没有,法官判处无期徒刑。比民间打油诗的内容还得意。

本国老百姓认为,这个一面倒保护加害者的社会,应该要为这条人命负责。而要对这种社会负责的,就是一手打造出这种社会的废除死刑运动。由于整个量刑基准都为了不判死刑而扭曲,于是所有犯罪者同受恩泽。

有一案,四个男人集体凌虐才两岁五个月大的男童。孩子鼻梁被铁锤打断、手指碎裂、指甲脱落、满身烟疤。尸体除了胸口还有点肉色,全是黑的、紫的、红的,连脚底都是刺穿和烫伤的伤口。凶嫌把孩子抓去撞墙阻止哭闹,用烧红的铁钉烙伤口称作治疗,又施打和喂食连成人都无法承受的毒品,最后导致孩子死亡。

最高法院法官说:孩子是因为犯人喂食毒品才会死,前面足以致死的凌虐没有导致死亡所以不算数。因为目的是希望孩子安静,所以施打毒品导致休克死亡不算蓄意杀人。在孩子死亡六小时后犯人将死者抛弃在医院急诊室,可见其有意救活孩子,良心未泯。这不过是怕孩子哭闹的大人一时失手了,而且深具悔意,就算是领头的主犯有期徒刑三十年已经很重了,不必判无期徒刑。照本国常态,实际坐个十五年就会假释出来了。

杀幼儿都如此了,性骚扰、性侵害的纵放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摸胸部十秒可以说被害人来不及感觉不舒服所以没有犯罪。强抱强吻可以说是因为犯人对国际礼仪的见解不同,无犯意所以不是犯罪。强暴时被害者“不”说得不够大声,所以算是两情相悦……难怪老是有人干脆自行把犯人拖去打。

被害者遭殴伤而失去嗅觉,无法继续担任所开设餐饮店的厨师,但是还可以上菜收桌子,所以不算损失工作能力,加害者不用赔偿。

在国家建设部门任职的高级官员收了厂商两万欧币(强势货币,两万是很大一笔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之后有采取图利厂商的实际行动,所以不算收贿。

废除死刑运动发展到这个地步,得利的早已不止杀人犯了。

在发生一起杀人、入狱三年半、出来又公然杀人,这次还是怎样都不让死刑定谳的案子时,最高法院说明新闻稿里为加害者说的话,和为被害者说的话,所用字数比例为两百二十六比一。而那两百二十七分之一的内容是这么一句话:“被害者的权益由检察官负责保障。”

原本本国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占七成五(其中有大约两成能接受用“终身监禁不可假释”取代死刑),在废死运动(于上流社会)大为风行之后,反对比例升高到九成一。

在人民的愤怒冲破总理府大门之前,本国法务部有两个万年不处理的老问题。

一是被告有政府补助的基金会补助,和人权律师免费服务(没有的话政府也会免费提供),而被害者往往因为被告不断嫌判太重而上诉,最后没钱支付司法服务了只好“选择原谅”。这种资源不平衡的情况,法务部一直没有加以改善。直到政府为了安抚民众,让公然用宗教理由支持废除死刑,还宣称被害者已经有照顾到的法务部长下台,后来上台的、不搞废死的部长,才给予被害者司法费用的经济支援,按照案件进行一路补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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